民國98年6月10日修法修正我國過去之繼承制度,依新修正民法第1148條規定: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...
我國以往之繼承制度採「當然繼承主義」、「概括繼承主義」,因此,只要未於法定期間內主動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,一律概括繼承,也導致一般民眾因不諳法律規定而背負繼承債務。雖修法後民法一律改為「法定限定繼承」制度,但仍允許繼承人於...
人死後無權利能力,財產生不帶來、死不帶去,生前之財產便成為死後之遺產,為避免人死後財產發生無主之狀態,影響社會秩序之安定繼承制度。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,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...
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:「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」第1148條規定: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...
無限繼承指繼承人不保留的繼受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。其中消極財產所指者就是被繼承人對於他人所負債務。限定繼承指繼承人以所繼承之積極財產的價值限度內,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。拋棄繼承指繼承人既不繼承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,也...
修法前,我國民法原則上採「概括繼承」制度,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;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,不僅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,也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。另未為「限定繼承」和「拋棄繼承」就要「概括繼承」...
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處分遺產之意思表示,亦即遺囑人生前為使其分配遺產之最後意思,於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,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。立遺囑往往是人生中最後一件大事,但很多人不知道立遺囑有它的法律要件,一旦疏忽就很...
公證遺囑,係指經公證人依法定之公證程序作成之遺囑,而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:「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...
所謂「遺贈」,即贈與人以「遺囑表示」,將其遺產之一部或全部,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之意思,因之,遺贈行為是遺囑人以遺囑表示,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,遺贈係單獨行為,不須受遺贈人之允受即成立,此...
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,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。遺囑執行人既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務,則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,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,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遺產;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,將...